1、將處于一種室溫下的試驗研究樣品,在不包裝、不通電、“準備工作使用"狀態,按正常進行位置或其他國家規定的位置放人為室溫環境狀態的低溫性能試驗箱內。當測試樣品實際與特定安裝架一起使用時,應在測試中使用這些設備。
2、將低溫試驗箱的溫度控制在達到苛刻水平的溫度值,并有足夠的時間穩定樣品(溫度穩定性定義為 GB/T 2422-1995 的 4.8)。
3、對于一個功能性試驗,必須按相關法律規范管理規定對試驗樣品給予通電或加電氣負載,并檢查方法確定其能否達到企業規定主要功能。
試樣應按照相關規范要求的規定的工作周期和負載條件(如果適用)進行操作或不帶電。
注意:此時試樣處于運行或負載狀態,只要表面溫度不超過環境大氣溫度5K,就認為是不輻射的。
4、試驗樣品在低溫條件下暴露的持續發展時間,應由相關法律規范管理規定。(持續工作時間從溫度可以達到穩定時算起)
注:對于一些小樣本,不需要通過測量f來檢查溫度是否穩定,見GB/T 2421-1999
5、如果相關規格需要中間測試,則按照 GB2423-1 標準第 8 章操作。
6、在條件試驗結束時,試樣應恢復到其原始狀態。